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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確有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說,不逮捕或者採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細則(試行)》 第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貪汙、賄賂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犯,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立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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