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訴法不批准逮捕的情況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13W)

刑訴法不批准逮捕的情況有哪些?

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都是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常用的手段,對於具備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會向檢察院提請逮捕,經批准後方可以執行。我國的刑訴法對逮捕進行了明文規定,當然,也不是所有情況都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檢察院會根據情況而定。那麼刑訴法不批准逮捕的情況有哪些?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簡單分析下。

一、刑訴法不批准逮捕的情況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形式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協議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刑訴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由此可見,當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較輕、且屬於從犯,認罪態度良好,對社會危害小的,檢察院可以批准不予逮捕。另外,刑訴法不批准逮捕的情形還包括犯罪嫌疑人懷有身孕、屬於未成年人或者75週歲以上老人的。公安機關申請逮捕,必須在拘留到期前向檢察院提出,檢察院會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