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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變更為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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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釋》第81條:“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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