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予以逮捕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1W)

予以逮捕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一、予以逮捕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1)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57條的規定,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

②應當逮捕但因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癒或者哺乳期已滿的。決定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應當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

(2)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①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②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③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④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對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必須予以逮捕;已交納保證金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

(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逮捕:

①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②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③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④未經批准,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的;

⑥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逮捕的措施在我們國家是屬於一種強制性的措施,通常情況下應當是由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只有在同意的情況之下才能夠採取具體的逮捕執行措施,並且需要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