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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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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如果法院傳票不能親自送到被告手裡,可以通過上述的其他方式送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87條的規定:
採用電子送達方式應依照下列條件和程式進行:
(1)必須經受送達人同意,法院不得在未經受送達人同意的情況下依照職權採用此送達方式送達。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2)電子送達方式只適用於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的送達。
(3)電子送達的具體手段包括傳真、電子郵件、行動通訊等及時收悉的能夠確認受送達人可以收悉的方式。採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傳真、電子郵件、行動通訊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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