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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送達方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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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傳票送達方式有哪些?

法院傳票送達方式有幾種?

傳票是法院特定程式及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傳票的送達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法院傳票不能親自送到被告手裡,可以通過上述的其他方式送達。

二、法院送達傳票通常需要多長時間?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也就是說,如果確實無法送達,則法院會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則會開庭,如果當事人不到則會缺席審判,一樣會作出判決的。

綜上所述,法院傳票送達方式有很多種,包括直接送達、委託送達、移交送達及公告送達等。其中,在被告聯絡不上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採用公告送達,發出公告後六十日內,則視為送達。如果到時候當事人沒有參加審判,則按照缺席審判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