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解答>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發回重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2.57W)

發回重審有如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2、《民訴意見》第18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發回重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