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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發回重審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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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發回重審的法條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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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是否應發回重審

變更訴求是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但在訴訟中變更的訴請僅僅是部分內容的更正,譬如賠償案中金額的修正或者次要的內容刪添,不影響案由的,法院一般不再予以重新舉證的日期,就直接開庭。如果訴訟中變更的訴請涉及到案由或者性質上發生變化,法院應該再予以重新舉證的日期(除當事人同意立即放棄的)。所以你的案件具備後者的情況而影響你不能舉證的,你可以程式不合法,要求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