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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的發回重審的次數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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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訴的發回重審的次數是怎麼規定的?

民訴的發回重審的次數是怎麼規定的

事實方面的問題,可以發會重審一次,如果是程式問題,沒有次數限制。關於民事訴訟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五種: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發回重審;

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一審判決不準離婚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對於發回重審有新證據能繼續提交嗎?

可以繼續提交,並進行重新認定和審查,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對二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案件的裁判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當前司法審判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直接改判,另一種是發回重審。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司法實踐中,上訴提交新證據的情形,大多數二審法院都會發回重審。否則,法院對新證據後整體案件事實的認定,相當於只經歷過一次審判,有違民事訴訟法的價值理念。

綜上所述,對於發回重審的次數,取決於二審發回重審的原因,不過,很少有一起民事糾紛接二連三的被髮回重審,基本上都是發回重審一次。而且,發回重審和再審也有本質上的區別,如果案件被髮回重審了的話,其實改判的可能性還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