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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審準備;
(二)法庭調查:1.當事人陳述;2.出示證據和質證
(三)法庭辯論;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1.合議庭評議;2.宣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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