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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民事案件程式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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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民事案件程式問題解答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判離,訴訟離婚程式中有哪些注意事項,普遍關心的問題有哪些?本文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離婚程式問題解答,希望可以幫到你,詳情請看下文。

1、在訴訟中,當事人自願離婚,並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確認該協議的生效民事調解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答: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婚姻締結的雙方,不列案外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但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又必須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精神走審判監督程式辦理。

2、債務人(被執行人)已通過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其財產?

答:根據相關法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如該債權形成於結婚前或離婚後,則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並執行其財產。

3、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時,是否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

答: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成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慣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

4、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能否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共同訴訟人?

答: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

5、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後,離婚訴訟的夫妻及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確權和分割,該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答:遇到這類情況,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不起訴對房屋進行確權分割的法律後果,徵詢其對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見。如果當事人同意在該案中不主張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繼續分割的,則案件恢復審理;如當事人堅持分割,則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逾期則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離婚訴訟恢復。

6、丈夫起訴與妻子離婚,妻子起訴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審理?

答:二者屬不同訴訟程式,處理時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重婚案件審結後再恢復民事訴訟。

7、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應適用什麼程式?

答:宣告婚姻無效屬非訟案件,人民法院可適用特別訴訟程式的規定予以裁決。將財產問題、子女撫養問題與婚姻無效問題分開處理。

8、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可以與離婚訴訟一併處理?

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上二者可以一併處理。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方,雙方必須是合法夫妻關係而非同居關係。

9、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其離婚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主要區別在於,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其夫妻關係是否可以依法恢復。關注法客帝國(Empirelawyers),傳播法治正能量!

10、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起訴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法院應否支援?

答:人民法院不應對該請求予以支援。

11、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後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是一併處理還是另案處理?

答:以上情形屬追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併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但對方當事人同意對該請求進行答辯處理的,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許,對該請求合併審理,法院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由當事人之間商定。

12、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

答: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被告要求離婚的,是視為反訴合併審理,還是告知另案主張?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張。

14、離婚一方當事人對配偶的重婚行為不追究,只是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法院是否准許?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是否應主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答:人民法院應准許,但不影響當事人事後依據刑事訴訟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應主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15、男方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才發現女方處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對此,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則駁回起訴,還是作實體處理?

答:發現以上情況,人民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男方的起訴。但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過錯(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國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法院可受理,並作實體處理。

16、離婚案件中,沒有鑑定結論證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況下,能否准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

答:若有以上情況,沒有鑑定機構的結論證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准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

17、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是否屬於反訴?是否應合併審理?

答:不屬反訴請求,應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基中一項訴訟請求予以合併審理即可。

18、離婚後,一方能否繼承租對方單位公房?

答:未違反《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相關規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對公房的承租權,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一方可繼續承租對方單位的公房。

19、當事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後,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只要當事人未離婚協議中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且在離婚登記後一年內提出,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

20、債權人追索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案件,如法定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法院如何判決?

答: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放棄繼承無效,通知繼承人蔘加訴訟,並依法判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實際財產價值為限清償債務。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最高法院關於離婚訴訟程式問題的20個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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