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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二條: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採取不同於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第一百九十條: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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