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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是不是享有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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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是不是享有合同解除權

特殊情況下擁有解除權。

一般來說,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願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

但是,如果整個合同繼續履行下去,不僅守約方到不得利益,而且違約方公司也將遭受巨大損失,必然會出現“雙輸”的局面。按照現行法律,違約方沒有解除權,其解除合同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援,而且法律也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

在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關於違約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應完全予以排斥。判決雙方合同解除,違約方賠償了守約方較高金額的損失,形成了雙贏的結果。

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能夠找到明確依據。《民法典》規定,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義務或者履行非金錢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因此,在出現上述情形時,違約方得以主張免除合同義務的履行。在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無法履行合同時,如果守約方不訴至法院,則爭議的合同履行將遙遙無期,雙方的法律關係也將處於長期的不確定狀態。因此,在合同出現《民法典》第580條的情形時,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應予支援。但違約方必需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

相對公平的做法應該是支援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請求,同時也允許守約方另行起訴主張自己的損失。這樣能夠使雙方的利益大致平衡,體現法律的公平精神。

違約方以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為代價“購得”了一個解除權,但是這樣的例外情況也僅限於此,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允許當事人因違約而獲得利益,違約方無解除權應該還是基本原則。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合同在簽訂成功以後就會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要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執行,否則違約的一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並且違約方在一般情況下是沒有解除合同權利的,但如果守約方不行使解除權,而合同繼續履行會遭受更大損失的情況下,法院會支援違約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