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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特點

1、依據智慧財產權與其他(一般)民事權利聯絡和區別,智慧財產權的物件為包括商標、專利、版來權(著作權)在內的以獨創構思為核心並附以載體表達的民事權利。
2、智慧財產權和其他(一般)民事權利的區別主要源於智慧財產權本身的特殊性,即智慧財產權的物件具有複製性、地域性、時間性:
(1)、複製性在於智慧財產權在載體上重複體現價值特點;
(2)、地域性源於各個主權國家或地區對其管轄範圍智慧財產權的特殊規定;
(3)、時間性源於各個主權國家或地區對其管轄範圍智慧財產權時間有效性限制。
4、智慧財產權本身融合了權利人的財產源權、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因此單純對比財產權和人身權,智慧財產權均有區別。
5、智慧財產權與所有權區別主要在於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更加排他,由所有權權利人自己意志行使即可完成,所有權是絕對權,具有排他性、永久性特點,而智慧財產權需要法律和法定程式的保障才能完成;且二者產生權利衝突時候,智慧財產權必然要讓渡於所有權。

當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特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