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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的特徵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31W)

一、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特徵有哪些?

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的特徵有哪些?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智慧財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智慧財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二、智慧財產權法的歸責原則

智慧財產權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原則和無過錯而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無過錯原則。這部1986年頒佈的民法通則,雖然首次正式使用“智慧財產權”這一法

“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講座學稱謂,也對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規定,但從這些規定及1990年9月頒佈並於2001年10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已頒行的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來看,基本上都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即“債權之訴”原則。筆者認為,智慧財產權侵權只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使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產生了衝突,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同為民事侵權,無法普遍適用民事侵權歸責原則;二是法律原則與審判實踐相矛盾,使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受到制約;三是割裂了物上請求權與債之請求權的關係,使法官在個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質,當然也該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後果。但由於智慧財產權的性質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基本特徵有別於一般的民事權利和侵權行為,故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也有別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其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徵,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性無形體的精神財富,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空間、其被佔有也非實在而具體的佔據。且智慧財產權的存在與其他財產權(特別是所有權)相比,有其獨有的專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時間限制性特徵。由於智慧財產權的這些性質和特徵,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基本上都具有雙重性,這就是既侵犯了智慧財產權人的物權,也同時侵犯了智慧財產權人的債權;既有對獨立物權的侵犯(著作人身權),也有對單一債權的侵犯(商業祕密權);既有故意侵犯的有過錯侵權行為,也有善意無過錯侵權行為(鄰接權);既有行為發生即侵權,也有行為結果為侵權。這種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雙重性,決定了該侵權歸責原則的雙重性。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也是專門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就是為了讓當事人可以利用法律的條款來進行保障自己的權益,而且這種情形的特徵也是充分的體現出了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義,對於自己國家的產品就要自己受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