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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問題的特點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1.05W)

一,關於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問題的特點有哪些

關於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問題的特點有哪些

1.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建設起步較晚,但是起點較高,發展較快

我國在1982年就率先頒佈了商標法,這是我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邁出的

第一步。1984年,我過又頒佈了專利法,該法明確規定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並按照國際標準建立了審查制的專利局和嚴格的審查基準,有關專利保護的法律程式儘可能採取國際慣例,使我國工業產權保護制度很快步入了現代國際工業產權保護行列[2]。經過實踐證明,我國用十年時間建立起來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與發達國家兩百年建立起來的體系基本相當,並且基本上與當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關條約規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稱得上起步晚,起點高,發展快。

2.在發明創造方面實行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

我國採取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即在一部專利法中同時保護髮明、實用新型

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聯合國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管曾高度讚揚:中國專利法所選擇的方案集中了當代通常採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對智慧財產權給予儘可能的充分保護

按照我國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同一智力勞動成果可以依據不同法律規定同時予以複合保護[3]。

4.行政處理與司法審判結合

為了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我國根據國情規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智慧財產權

管理機關也可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採取行政調處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權行為在內的有關糾紛能夠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5.注重國際間的合作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從開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專利、商標、版權等領域廣泛發

展同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及德、日、美、法等國的多邊和雙邊合作。

近幾年國家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的關注力度越來越大,一方面是智慧財產權的經濟效益規模化的程度越來越高,對於社會的發展的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有關的體系建立存在問題,就會導致混亂,因此會影響此類產業的發展,進而就會導致經濟的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