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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物件與特點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3.15W)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物件與特點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物件與特點是什麼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物件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物件是智慧財產權,根據我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定,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型別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型別 。

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知識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體是形式,智慧財產權不是無形財產權,也不等於無體財產權。

回答什麼是創造,什麼是知識,知識的本質是什麼,就如同物權法理論需解釋物的本質及其分類一樣,是研究智慧財產權問題的需要。英文 Intellectualproperty一詞,譯為智慧財產權最為允當。一方面,智慧財產權發生的根據之一是創造性的智力成果,稱智力或智慧財產權,容易使人誤解為僅憑智力的活動就可以產生智慧財產權;另一方面,智力成果權並不包含工商業標記在內,因此,智慧財產權所說的“知識”,是指依法保護的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是知識的一部分,但是,它們卻具備了知識的全部特證;知識幾乎是現代社會使用率最高的詞彙。它涉及人類的全部生活方式。目前,中國智慧財產權理論對“知識”有三種描述方式:無形物、無體物、形式。

無形,即無形式。中國清末就把智慧財產權歸於無形財產權,今天仍有人篤信不疑。其實,恰恰相反,知識是“形式”的。“形式”是知識的本體。是知識的普遍存在方式。英文的intangible一詞,在用於說明智慧財產權時,漢語通常取其“無形的”之意,值得商榷。該詞主要有兩種意思:觸控不到的,無實體的;無形的,不可捉摸的,難以確定的。“知識”是具體的、確定的,不是無形和不可捉摸的,它只是無實體的。在經濟學中,確有無形貿易(invisibletrade)的概念,但並不包括智慧財產權貿易。所以,結合智慧財產權的實際情況,intangible譯為“無實體的”或“非物質的”或許更為貼切。知識並非無形,以知識無形為由認定智慧財產權是無形財產權的觀點不能成立。

無體,即無實體,或稱非物質。認為知識不屬於物質範疇,是無體物這一說法,比無形之說要接近事實。我們知道,大腦不能生產物質。知識是大腦的產物。非物質,或無體是知識的重要屬性,但不是它獨有的性質。智慧財產權屬於無體財產權。除此以外,債權、商業信譽以及貿易中的服務、勞力的收支,都屬於無體財產。在美國,商業票據和無記名債券、物權證書、公司股票、流通貨幣、信託基金以及商業信譽等都被看成無體財產。在日本,20世紀七八十年代出版的學術著作,大都稱智慧財產權為無體財產權。九十年代以後,改稱“知的所有權”即知識所有權。所以,智慧財產權與無體財產權之間不是等號,無體財產權或非物質財產權之稱謂,不能反應智慧財產權的本質特徵。

上述分析說明,無形或無體、非物質,不能揭示“知識”的本質。無形說、無體說、準物說或非物質的說法,迴避了正面回答問題的邏輯,用否定語式指出“知識”不是什麼,卻沒有回答“知識”是什麼這一實質問題。智慧財產權不同於物權,用所謂“準物權”、“無形財產權”、“無體財產權”、“非物質財產權”等傳統財產權觀念和模式來形容與描述智慧財產權,其方法就不正確,不能客觀、準確地反映它的本質。智慧財產權是因知識發生的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最恰當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

知識的本質是“形式”,創造是設計和描述“形式”的過程。思想和創造是人類的天性。據此,人具備了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知識則是這種能力的結晶。這種能力,決定了人類在自然界的王者地位。需要是創造的動力,創造則是知識的源泉。人類認識和改造世界的思想,要想告訴別人,必須藉助於一定的訊號(即符號)系統描述出來。人類運用訊號表達思想和情感的過程,就是創造。就創造而言,無論其內容是科學技術,還是文學藝術,都是構造形式的活動。這些人造的“形式”,就是知識。它是人類創造活動的惟一產品。無疑,科學技術即形式,文學藝術即形式,知識即形式。除去形式,便沒有知識。這就是知識的本質。

物質世界分為自然的和人造的。相應的形式也有自然和人造的區別。除去自然形式之外,描述自然所用的形式,與純粹表達思想和情感所運用的形式,都是人的創造物,是知識。可見,所謂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知識已經是智力成果或產品,再用“知識產品”的說法,固然不失符號學上之美感,但在邏輯上卻不免有蛇足之嫌。智慧財產權概念中的知識,只是知識的一部分。它是指由人類創造,並經由法律的標準加以“檢疫”而獲准予以保護的那些“形式”。

(二)知識的特徵

權利物件自然屬性的不同,決定民事權利的區別。根據物件的自然狀態,可以用形和體作為劃分不同財產權的標準。物權是以人類的支配物為前提,物是形式與質料的統一;債權以人的行為作為前提,行為無形無體;知識作為形式,既非物質亦非行為的這一屬性,決定了智慧財產權既不同於物權,也不同於債權。形式這一本質,決定了“知識”具有如下特徵:

1.知識不具有實體性,不能獨立存在,它必須“棲身”於物質載體。知識描述人類的認識,認識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資訊。資訊是抽象的,不具備可感知的形式特徵。比如,以精神為依託的“胸中之竹”,無法為他人感知。知識又是具象的,它必須找到得以“棲身”的質料才能成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轉化為不再依賴於他的描述者的獨立的客觀存在。這種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識”。

2.知識作為形式,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知識”一旦被生產出來,其後,無論是形之於物質材料,還是被儲存於大腦的記憶中,具有永不磨損的品格。靠了這種品格,知識可以不斷地積澱、傳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優雅、色彩和諧、精美絕倫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統一體,儘管人們精心呵護它,其壽命總是有限的。物質的運動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質料與形式的統一則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這種統—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復存在。物權以物的存在為前提,如影隨形,物滅權消。因此,法律不必為物權設定時間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壽命決定。作為“形式”的知識,其存在和再現並不依賴於特定的質料,它有無限的選擇餘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顯或儲存的質料,就不會滅失。知識靠表現和傳遞而存在,並維繫其壽命。除非是知識的現實形態全部滅絕和儲存於大腦中數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憶,這兩種情況同時出現,否則,知識的壽命是無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