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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發表之後不再受到保護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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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發表之後不再受到保護了嗎?

著作權發表之後不再受到保護了嗎?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二、著作權的保護物件及條件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為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作品。它們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規,國家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極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單純事實訊息;

(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作品。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大體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隻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區域性,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按照這種標準,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第一種標準。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物件。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

著作權是對藝術作品的相關保護,一般來說需要向對外進行相關的發表或者是公演才會認為是屬於自身的相關著作權作品。著作權的年限一般是在50年,在50年之內必須要將該作品進行發表。而發表之後的50年機不受著作權的發表權的相關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