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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專利的相關概念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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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他人專利

假冒他人專利的相關概念法規?

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標記的行為《刑法》第216條規定,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這是刑法對專利犯罪的唯一規定,而且沒有明確界定 假冒他人專利的含義。修訂前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也未明確界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構成,原《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60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2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 假冒他人專利的理解,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模糊甚至錯誤。

二、假冒行為

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在廣告或者其他宣稱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三、具備條件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假冒行為;

(2)被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的、實際存在的專利;

(3)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為故意行為。

四、相關法規

例如,有人認為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二是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在其製造、使用或者出售的產品上,標註、綴附或者在與該產品有關的廣告中冒用專利權人的姓名、專利名稱、專利號或者專利權人的其他專利標記.甚至有人認為,假冒他人專利是指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還有一些人認為,在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後,仍然使用原專利標記或專利號,仿造他人專利、侵吞他人專利、故意販運仿造或變造他人專利的產品、故意銷售仿造或變造他人專利的產品、冒充專利等行為,也是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五、構成要件

經過多年的討論和研究,2001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增加了第84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