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2)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假冒他人專利嚴重會構成犯罪的,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