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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專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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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專利糾紛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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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


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標記的行為《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這是刑法對專利犯罪的唯一規定,而且沒有明確界定“假冒他人專利”的含義。修訂前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也未明確界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構成,原《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60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2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假冒他人專利”的理解,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模糊甚至錯誤。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在廣告或者其他宣稱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