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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搶奪危險物質罪的概念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4W)

根據相關規定搶奪危險物質罪的概念是什麼?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明白的是,我國對於危險物質的管制十分嚴格,因此我國在刑法上規定了搶奪危險物質罪。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太清楚搶奪危險物質罪的相關法律概念,也就是說大家不知道根據相關規定搶奪危險物質罪的概念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概念:

是指祕密竊取或者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物件為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

我國1996年頒發的《槍支管理辦法》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知覺的各種槍支。彈藥,是指上述槍支所用的彈藥。 關於爆炸物的範圍,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包括軍用爆體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種手榴彈、地雷、炸彈、爆破筒等,後者主要指炸藥和雷管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的範圍相當廣泛。具體分為三類,一為爆破器材,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二是黑火藥、煙火劑、民用訊號彈和煙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門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殺傷力有大小不同。至於煙花、爆竹等一般娛樂用品不應包括在本罪物件範圍之內。 

2、客觀方面:表現為祕密竊取或者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的行為。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盜竊或者搶奪上述物件物之一的,即以其實施行為定罪處罰。實施了兩種行為的,以本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如行為人既盜竊槍支,又搶奪彈藥的,也只構成一罪,不適用數罪併罰。而且,由於本罪所指向的犯罪物件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因而成立本罪並不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3、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4、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故意竊取、奪取。如果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竊取、奪取的,如出於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行竊,盜竊了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將無意中竊取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隱匿不交,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三、量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第一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本罪情節嚴重的法定情形。

首先大家需要明白的是,在我國刑法上確實規定了搶奪危險物質罪,其次,該罪的法律概念指的是乘人不備公然搶奪危險物質,最後,小編還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搶奪危險物質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如果大家還不懂的可以去律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