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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成立要件主要是什麼?

著作權 閱讀(1.51W)

如今我國文化事業的發展也迎來了一個新的巔峰,為了能夠有更好的文化作品呈現在大家面前,如果對當事人的著作權不進行保護的話,肯定就會打擊到穿著者的積極性的,所以在我國侵犯著作權肯定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代價的。可是著作權所有者自己也要了解一下侵犯著作權的成立要件主要是什麼?

侵犯著作權的成立要件主要是什麼?

一、侵犯著作權的成立要件主要是什麼?

(1)要有侵犯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由於故意;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二、侵犯著作權行為有哪些?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分別作了規定。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竊他人作品。

(6)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 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 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 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 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綜上所述,侵犯著作權的成立要件也是要包括以上三個方面的,首先最基本的當事人一定要有侵犯的事實,關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就是說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別人的作品或者廣播電視節目的,其次,著作權本身就是有排他性的,沒有經過別人的同意就使用肯定是已經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