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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網路著作權侵僅行為的客體要件,即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規定的作品的條件和特徵,就應當受到保護,創作者的權益不能隨意侵犯。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2、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要件,依據行為主體在計算機網路傳輸中的作用,主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網路使用者,一類是網路服務商。

3、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客觀要件,認定客觀要件,應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錄音錄影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二是必須是未經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錄音錄影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為。

4、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侵權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指侵權行為實施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及其損害後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