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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著作權 閱讀(1.43W)

(一)網路著作權侵僅行為的客體要件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文字作品、計算機軟體本身就屬於法律保護的作品的範圍,多媒體作品涉及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的文字、美術、攝影、音樂等作品也應當屬受保護的範圍。即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規定的作品的條件和特徵,就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他人的智力成果也不可以任意複製,創作者的權益不能隨意侵犯。

(二)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要件

依據行為主體在計算機網路傳輸中的作用,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主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網路使用者,一類是網路服務商。其網路使用者的數量龐大,這類主體通過讀取資訊,使用資料,設立網頁,傳遞電子郵件,進入論壇等方式,當網路使用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實施了侵犯網路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則為侵權主體,對其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客觀要件

如果網路服務商在提供網路服務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那麼,其行為就具備了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要認定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錄音錄影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二是必須是未經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錄音錄影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為,則構成侵權。

(四)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

侵權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指侵權行為實施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及其損害後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通過網路自行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參與他人著作權侵權活動;網路服務商教唆、幫助使用者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等,都是作為的侵權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明顯故意,故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實施的。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對其傳輸內容有控制、監督、增刪編輯的權利和義務,當其明知網路上存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資訊內容時,應當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範圍內採取措施移除侵權內容。如果拒不移除,採取放任或支援的態度,在主觀上則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只要在網路上未經創作人許可,私自使用他人的創作品用於商業用途,並給他人帶來損害的行為都屬侵權。由於侵權人主觀上是明顯故意而為之,所以也需要揹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僅如此,教唆或幫助他人侵權也屬侵權行為,也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