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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聾啞人犯罪減輕處罰嗎

刑事訴訟 閱讀(1.35W)

刑事訴訟法聾啞人犯罪減輕處罰嗎

刑事犯罪中,也有不少是聾啞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但此時本身犯罪分子就具有殘疾,出於人性化的考慮,可能也不忍對其加以苛責。但這畢竟是構成了犯罪,人情之外也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罰。那此時刑事訴訟法聾啞人犯罪減輕處罰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刑事訴訟法聾啞人犯罪減輕處罰嗎

這要視情況而定,又聾又啞的人,又稱聾啞人,是指喪失聽覺能力和口頭語言能力的人。盲人是指喪失視覺能力的人。我國刑法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聾又啞或者盲人雖然生理上出現殘疾,但其精神或智力是健全的,尤其是在現代科學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根據他們的經濟條件和所處的環境不同,有的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有的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並不會因為身體的殘疾而完全喪失辨認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應當與正常人一樣負刑事責任。

二、殘疾人犯罪怎麼承擔刑事責任

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看,要正確適用我國刑法典第19條關於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適用物件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聾啞人屬於殘疾人的一種,而按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如果是又聾又啞的人在其犯罪之後,雖然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卻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刑事訴訟法聾啞人犯罪,並不能因為是殘疾人就直接免除對其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