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著作權 閱讀(2.29W)

一、網路著作權的侵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文字作品、計算機軟體本身就屬於法律保護的作品的範圍,多媒體作品涉及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的文字、美術、攝影、音樂等作品也應當屬受保護的範圍。

計算機網路傳輸的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並在網際網路上“流動”的以文字、計算機程式以及較為特殊的聲、圖、文等並茂的多媒體作品。任何上載到國際網際網路上的檔案以數字化形式固定在計算機的硬碟上,這種固定的結果,是能夠被他人使用聯網主機所閱讀,傳播到其主機的硬碟上,或用軟盤拷貝或直接印到紙張上。因此,計算機網路上傳輸的作品,是數字化的“思想的表達形式”,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規定的作品的條件和特徵,就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能因其出現在計算機網路上,呈現在計算機螢幕上,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任意複製,創作者的權益就可以隨意侵犯。

結合計算機網路的特點,依據行為主體在計算機網路傳輸中的作用,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主體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網路使用者。這類主體利用與因特網聯接的計算機,讀取網路上的資訊資料,設立自己的網頁,傳遞電子郵件,進入電子布告欄論談區等。當網路使用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實施了侵犯網路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則為侵權主體,對其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類是網路服務商。網路服務商大體可分為單純提供網路聯線服務、單純提供網路資料等服務以及兩類業務兼辦的服務商三類。不同的網路服務商,因在網路傳輸中的作用不同,對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侵權行為的客觀要件是指構成侵權的客觀事實特徵,如違法行為、損害結果等。如果網路使用者在使用網路中,網路服務商在提供網路服務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那麼,其行為就具備了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要認定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構成侵害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錄音錄影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二是必須是未經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錄音錄影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指侵權行為實施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及其損害後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通過網路自行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參與他人著作權侵權活動;網路服務商教唆、幫助使用者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等,都是作為的侵權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明顯故意,故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實施的。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對其傳輸內容有控制、監督、增刪編輯的權利和義務,當其明知網路上存有使用者傳輸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資訊內容時,應當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範圍內採取措施移除侵權內容。如果拒不移除,在主觀上則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網路著作權和其他方面的著作權都是一樣的,針對於網路著作權,首先要根據實際的相關情況來進行判斷是否進行侵權。侵權的概念有非常多種,一般來說是偷盜進行使用或者是非法傳播,都是屬於侵犯的他人的所擁有的網路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