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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惡搞是否侵犯複製權

著作權 閱讀(1.2W)

現在很多人對於網路上的一些惡搞視訊還是比較追捧的,因為這些惡搞視訊從表面上來其實都是博取民眾一樂的。很多人在觀看網路惡搞視訊的時候,從來都沒有考慮到過關於網路惡搞視訊的侵權問題,我們知道這些惡搞視訊幾乎都是在原著版權的基礎上通過各種語言跟修飾用來娛樂的。所以,惡搞是否侵犯複製權的這個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國惡搞是否侵犯複製權

一、在我國惡搞是否侵犯複製權?

“惡搞”作品在引人發笑的同時,也發起了一定的爭議。由於對原作進行了使用和剪輯,涉及到原作著作權,因此,對於“網路惡搞”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權的問題,眾說紛芸。有人認為“惡搞”作品不侵犯著作權,因為它是對原作的創新,構成了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也有人認為“惡搞”作品對原作進行了篡改和使用,並沒有徵得原作著作權人的同意,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民事主體對其作品以及相鄰客體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每一項專有權利都控制著一類特定行為,如複製權控制複製行為、表演權控制表演行為。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缺乏特定的法定免責事由,而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即構成了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二、“網路惡搞”的免責事由分析

對於“網路惡搞”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權,還要看其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

為了平衡著作權人、作品傳播者以及公眾的利益,滿足社會對知識和資訊的需要,《著作權法》在賦予著作權人有限壟斷權的同時,也對著作權作了必要的限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他人不經許可使用作品,甚至無償使用作品。這種限制分為兩類,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

法定許可,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五種法定許可,分別是編寫出版教科書、報刊轉載、製做錄音製品、播放已發表的作品以及播放已出版的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網路惡搞”不屬於上述法定許可規定的範圍,且“惡搞”作品的製作人通常都沒有向原影片的權利人支付費用。因此,“網路惡搞”不適用法定許可的規定

三、什麼是複製權?

複製權是著作權法上的概念,是著作權財產權利中重要的一項權能複製是使作品能夠廣泛傳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而作者著作權集中體現在行使複製權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複製權,是指以印刷、影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複製有廣義、狹義之分。

(1)狹義之複製

乃指以印刷、照相、複寫、影印、錄音、錄影或其他行為做成與原作品同一形態的複製,如將文書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將繪畫、雕刻加以摹拓,將錄音帶、錄影帶加以翻版錄製等等。

(2)廣義之複製

還包括對著作加以若干改變,即不是再製與原著作之形態完全相同之物,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將草圖、圖樣做成美術品與建築物,音樂著作之錄音,將小說改編成劇本、拍成電影,編輯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成外國文,雕刻製成繪畫,繪畫製成照片或風景明信片,模型製成美術工藝品等等。最廣義之複製,還包括無形複製在內,如將劇本、樂譜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講稿的演說或講義文稿之朗讀。

通常情況下惡搞的網路視訊其實是不會構成侵犯複製權的,立法界人士對於這個問題也是眾說紛紜的,因為有人會覺得惡搞視訊是一種對原著版權的創新,同時有人認為這是對原著版權嚴重的篡改,但是我國法律當中規定了惡搞視訊的法定的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