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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侵權財產間接損失是否賠償

財產侵權 閱讀(1.84W)

其實就比如在很多的名譽侵權案件當中,都會給當事人造成直接或是間接的財產損失的,而間接的財產損失因為沒有一個固定的數值作為參考,可是大多數的被侵權人在提起訴訟的時候都要求侵權人必須要賠償給自己造成的間接損失。那麼,在我國規定侵權財產間接損失是否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在我國規定侵權財產間接損失是否賠償

一、在我國規定侵權財產間接損失是否賠償?

由於財產損害造成間接損失的情況比較複雜,是否賠償、如何賠償,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務中都存在爭議。有的學者認為,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就是對間接損失予以賠償的規則。

二、財產權包括的內容

財產權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

(一)物權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也包括某些權利。物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與追及的效力。物權包括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前者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從前還有永佃權與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之上;後者包括抵押權、質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與某些權利之上。此外還有礦業權、漁業權等。我國農村現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尚在討論中。

(二)債權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差異在於其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債權方面不存在物權法定主義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債權很難分類,更無法列舉。一般也不對債權加以分類。

債權有一些附屬的權利。例如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一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名為“財產的形成權”,作為與物權債權並行的一類。不過這些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不宜將之另為一類。債權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體財產權,從前被列入財產權。我們不用無體財產權這一概念而代之以智慧財產權,另立一類。

三、財產權特徵

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市場主體一律平等,不同性質的經濟組織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給財產權的不同主體以同樣的法律保護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這樣,公民才有從事經濟活動和支配自己財產的廣泛自由,才有創造財富的自由,因而也就能創造出大量的財富。所以,創造財富的自由要落實在社會制度上必然表現為以私有財產權為基石的自由市場經濟。可見,私有財產權 是市場經濟得以運轉的最重要的條件。私有財產權是人權、經濟活動和法律活動的核心,因為它是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前提,它為人們創造財富提供了最強大的動力,圍繞著財產及其權利所產生的衝突是人類事務中最基本的衝突。私有財產權不僅攸關生存的質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給經濟增長提供了最強大的推動力,是民富國強的法寶,市場經濟的核心。

由此可見,目前只是在國家賠償法當中有提到給當事人造成的間接損失是不予賠償的,所以目前在侵權財產當中的間接損失問題我國的司法界還是存在較大爭議的,這個還是需要法庭結合侵權財產的具體案件來審理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