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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5W)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我國刑法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例如銷售明知是盜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 第6條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巨大。

《刑法》第218條規定,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該罪的規定處罰。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按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3倍定罪量刑。

銷售是本罪客觀行為的具體內容,銷售僅指將侵權複製品向消費者出賣,非銷售營利行為不能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如果行為人不是銷售而是贈與、出借或收買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應該注意的是,對這裡的“銷售”之理解不應過於狹窄,如僅限於“出賣”的行為,對於出於營利目的把侵權複製品大量出租的也應視為一種“銷售”行為,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責。

針對於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一般來說是針對於明知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者是專有出版權還進行銷售他人的盜版作品,或者是冒用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這種行為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和出版權,將會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