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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轉讓所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著作權 閱讀(1.04W)

一、版權轉讓所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版權轉讓所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申請著作權合同備案應當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著作權合同備案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備案的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或協議;

(4)合同中涉及的作品樣本;

(5)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

(6)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7)著作權與相關權利歸屬證明材料。

二、股權轉讓也適用善意取得嗎

善意取得制度是因非法律行為引起物權變動的一項重要制度,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之規定,對於無權處分的動產和不動產,如果第三人對無權處分是不知情的、善意的,是支付合理對價的,且已經實際取得動產,或不動產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則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認定第三人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

公司股權是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一種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綜合性權利,是一種特殊性質的財產形式,其既非動產也非不動產,因此並非物權範疇。但股權的取得通常會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中,這種登記具有公示效力,登記事項如果發生變更,應當做相應的變更登記。

因此受讓方基於對股權登記的信任而與名義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或與已將股權轉讓但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原股東再次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其結果與不動產的無權處分類似,其法律基礎亦相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5條、27條明確規定發生上述情形時,可以參照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確認股權歸屬。

股權轉讓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並不能僅以登記的公信力為要件,而應當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構成要件,即受讓人受讓股權時為善意、轉讓的股權為有償並價格合理、轉讓的股權依照法律規定已經登記等要件進行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