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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如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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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如何實施?


隨著我們國家法治社會的不斷髮展,公民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的案例日益增多。證據能夠判定案件具體性質,說明事件的真實性及可靠性。司法鑑定不僅能證明證據的存在是否真實,還能從更加專業的角度解決困難,使訴訟得以正常進行。那麼如此重要的司法鑑定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海南省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如何實施的吧。


海南省司法鑑定收費標準:

第一條 為規範司法鑑定收費行為,維護司法鑑定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司法鑑定收費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接受委託進行司法鑑定,向委託人收取的鑑定服務費用。

第三條 司法鑑定收費遵循依法、合理、誠信、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司法鑑定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本省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司法鑑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本省司法鑑定收費標準。

第五條 物證類中的文書鑑定和痕跡鑑定中的手印鑑定,涉及財產案件的,根據訴訟標的和鑑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但收費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不超過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不超過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不超過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不超過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不超過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不超過0.1%收取。

第六條 下列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案件,可在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

(一)委託重新鑑定的鑑定事項;

(二)鑑定現場複雜,死傷人數超過3人的鑑定事項;

(三)高度腐敗屍體的屍表檢驗專案;

(四)爭議時間長,案發時間超過5年的鑑定事項;

(五)痕跡鑑定中指紋檢材存在殘缺、模糊、變形的,或指紋樣本超過10個的鑑定事項;

(六)會計資料跨度超過10年並且全部為手工帳的鑑定事項;

(七)建設工程司法鑑定有關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或工程造價資料不齊全(包括無有效的設計圖紙)的鑑定事項;

(八)經與委託人協商,共同認定為疑難、複雜的鑑定事項。

第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提供司法鑑定服務,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載明鑑定內容和收費方式、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八條 司法鑑定人或司法鑑定機構相關人員到異地實施鑑定、提取鑑定材料發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費,不屬於司法鑑定費,由委託人參照本省省級機關差旅費標準另行支付。

司法鑑定機構收取前款規定的差旅費,應與委託人協商一致,載入《司法鑑定協議書》或另行簽訂協議。

第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實施鑑定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鑑定或者提供諮詢意見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司法鑑定機構承擔,但與委託人有約定的,可從其約定。

第十條 司法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出庭費以及交通費、住宿費、就餐費等必要費用,不屬於司法鑑定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後交付司法鑑定機構。

第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司法鑑定機構不得收取司法鑑定費及其他費用,已收取的費用應全部退還。

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實施過程中,因司法鑑定機構原因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退還預收的鑑定費,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賠償;因委託人原因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可根據實際工作量等情況適當扣除預收的鑑定費,餘額部份退還委託人;因委託人的過錯或委託人提出不合法要求而導致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已收取的鑑定費不予退還。

委託人與司法鑑定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請司法鑑定的,或者委託人確有經濟困難的,按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司法鑑定機構異地提供司法鑑定服務,可以執行本省規定,也可以執行提供司法鑑定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司法鑑定機構和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不得擅自設立或變動收費專案、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新增司法鑑定專案需按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收費。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規定的司法鑑定費及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有關費用外,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司法鑑定人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向委託人收取司法鑑定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司法鑑定機構向委託人收取其他相關費用,應當提供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

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委託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鑑定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司法鑑定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司法鑑定收費進行監督檢查,對司法鑑定收費違法行為,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發現司法鑑定機構有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非訴訟活動中提供鑑定服務的收費,參照本細則和本地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物價局和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4月 1日起施行。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司法廳釋出的《關於司法鑑定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09]72號)同時廢止。

司法鑑定結是案件認定的基礎和根據,在證據中處於非常重要的地位。當我們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時,需要進行維權,一定要走正當的法律程式,證據越多,在訴訟活動中的證明力度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