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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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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者的責任性質不同

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的區別是什麼

產品缺陷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民法典》專列產品責任一章,該法中的產品責任僅限產品缺陷責任,該法將產品缺陷責任定性為特殊侵權責任,生產者應當為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而不能指明產品來源的銷售者也應承擔侵權責任。而產品瑕疵責任是指則是指產品銷售者就買賣標的物的使用性、效用性或其它品質對買受者承擔的默示或明示擔保責任,它屬於民事合同中違約責任範疇。故而從內容上說,兩者責任的性質是迥然不同的。

2、兩者的責任主體

產品缺陷責任為特殊侵權責任,其責任主體包括:(1)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2)服務的提供者。(3)營業執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4)展銷會的舉辦者或者櫃檯的出租者。(5)廣告經營者。(6)對產品質量做出承諾、保證的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7)產品質量認證機構。

產品瑕疵責任主體:(1)產品的銷售者,不包括生產者,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生產者或供貨者的責任由銷售者去追償。消費者只向銷售者請求賠償。(2)服務的提供者。(3)其他由於其產品瑕疵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主體。

3、兩者的權利主體不同

產品缺陷責任的權利主體可以是產品的消費者也可以是因產品致損的第三人。而由於產品瑕疵責任本質上是違約責任,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產品瑕疵責任的權利主體只包括消費者或者說是產品的購買者。

4、兩者的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缺陷責任是特殊侵權,採取的是無過錯歸責原則。而產品瑕疵責任實質上是違約責任,採取的是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5、兩者的免責條件不同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產品缺陷責任的免責條件有三個,即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而產品瑕疵的免責條件是,銷售者對其銷售的產品存在的瑕疵事先向買受者做出了說明,或者產品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約定的免於承擔責任的情形的,可以免責。

6、兩者的訴訟管轄不同

訴訟管轄方面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來,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分別是兩種不同的管轄範疇。因此產品缺陷責任案件與產品瑕疵責任案件的訴訟管轄也完全不同:前者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後者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到具體案件時,要依據當事人訴求的不同而具體確定不同的管轄法院。

7、舉證責任不同

舉證責任方面根據《民法典》與《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缺陷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原則。受害人僅證明其受到的損害事實,而無需證明責任義務主體對產品造成損害存在過錯。由生產者對其存在免責事由進行舉證。產品瑕疵責任則採取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其適用的是民事訴訟一般的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受害人者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合同相對方存在過錯,提供的產品存在瑕疵,不符合雙方對產品質量明示或暗示的約定,否則承擔舉證不能不利後果的將是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