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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免責範圍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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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免責範圍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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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遭遇侵犯,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不是所有受害人申請的國家賠償都是有效的,在《國家賠償法》中明確地指出了國家賠償免責的範圍,在其範圍中,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刑事賠償的免責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

2.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

二、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的免責範圍

1.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

2.錯誤的先予執行與財產保全,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執行、財產保全過程中違法造成財產損失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27號《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當你的合法權益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侵害時,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是最正確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及時且正確地申請國家賠償有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監督國家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但有些情形是屬於國家賠償免責範圍,因此在申請國家賠償之前,應當考慮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避免造成竹籃打水一場空的結果。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