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付款方式
按照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協議支付可以以現金、資產支付,其他股權支付等形式進行。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
1,先予支付方式
即受轉讓方先行支付相應的現金、資產或者其他股權。
2,分期支付方式
即通過雙方約定,受轉讓方分期支付相應的對價財物。
3,前提條件成就後支付方式
受讓方支付轉讓款的前提條件是已經取得以下檔案或批准。
(1)所有前置許可主管機關或部門對交易和交易檔案的核準、許可、備案,而且沒有對交易結構、交易條件和交易檔案作實質性變動
(2)對本交易具有優先購買權的所有第三方已書面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都同意本交易,並且與受讓方就目標公司的新章程以及目標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規則的修改草案、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人選方案以及經營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和高階管理人員的人選方案達成一致
(3)有權利的債權人均已提供了同意本次交易的書面確認,或受讓方、目標公司及債權人已經就債權清償或擔保達成一致。
(4)出讓方的保證和額外保證根據本協議在作出之日或對價支付之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為真實、準確且不具誤導性;
(5)目標公司和出讓方沒有違反關於過渡期的約定或承諾。
4,共管賬戶支付方式
這種方式與分期支付方式相似,但出讓方在約定期間並不能取得對價款。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協議付款方式主要有以上4種,受轉讓方可以選擇通過現金、資產或其他股權等形式來支付。至於要採取哪一種支付方式就需要權衡本方的經濟狀況,並和轉讓方好好協商啦,因為在私法領域內主要是以當事人約定為主,所以通過雙方約定採取最適合己方的方式達到最佳效益才是最好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