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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權與商標權的衝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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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由於消費者對於商號權與商標權的不熟悉而導致自己選錯商品,其中,商標權與商號權也往往讓一些人會混淆,兩者也存在著一定的衝突。

商號權與商標權的衝突的原因

一、商號權與商標權的衝突表現形式

所謂商號權與商標權的衝突,是指不同的商號權人與商標權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而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了混淆,使其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關係,從而誤購商品或接受服務,造成兩者的權利衝突。商號權和商標權的衝突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

(一)商標的商號化使用

這是指將其他商事主體享有一定聲譽的商標作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使用而產生的權利衝突。一部分的企業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註冊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以期通過他人的知名商標來提高企業的知名度,這是商號權和商標權衝突中的主要情形。例如廣州市雅詩蘭黛化妝品有限公司名稱侵權案中,該公司利用已經在我國合法登記註冊的國際知名品牌“雅詩蘭黛”商標作為自己企業的商號來使用,並生產相同或相似的產品。

(二)商號的商標化使用

這是指將其他商事主體享有一定聲譽的商號作為自己企業的商標來進行註冊和使用而產生的權利衝突。一部分的企業將他人有一定市場聲譽的商號註冊為自己的商標,以期通過他人的知名商號來提高企業產品或服務的知名度,實質是利用他人商號的聲譽為自己謀利益。例如上市公司“鄭百文”的商號被深圳的一家公司註冊成為商標。又如一些具有較高知名度、很強的廣告效益和公眾吸引力和良好信譽的老字號如“全聚德”、“王麻子”、“信遠齋”等被他人註冊為商標而引發了官司。

二、商號權和商標權產生衝突的原因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號權和商標權的衝突愈演愈烈,這是由以下幾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商業利益的驅動

如前所說,具有識別功能的商號和商標都承載著相關企業的商業信譽,他們不僅能夠體現出相關企業的信譽、實力、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而且能夠引導消費者的消費意向。尤其是那些馳名商標和知名商號更是有著很強的市場號召力和消費者認同度,能夠產生巨大的商業利益。因此,在商業利潤的驅動下,某些商事主體就會選擇搭便車、走捷徑的方式,希望能夠分享那些知名的商號或商標的商業利益。

(二)商號和商標的高度相似性

如前所說,商號和商標在結構上、作用上和承載內容上有許多的相似之處。而作為消費者來說,他們往往不太注意或是難以區分商號和商標的不同。正因為此,許多商事主體才會想盡辦法力求提高自己的商號或商標的知名度以提高消費者對自己的認同度,這樣就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商號權和商標權的衝突。

(三)法律規定不完備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於商標權的保護主要有《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但仍有許多地方不盡完善。比如在《商標法實施細則》中雖然規定了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的註冊商標可以予以撤消,但是對於在先權利沒有作出相應的說明和界定,增加了相關法條實施的難度。而對於商號權我國甚至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保護,只是在《民法典》、《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規中有幾條原則性的規定。這些法規對於商號權的保護都沒有作出深入的規定,根本無法對商號權進行完善的法律保護。

(四)商號和商標的自身特點決定

如前所述,商號和商標都屬於智慧財產權,他們都具有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屬性,他們都由國家的相關部門授權確認,他們的客體都是無體物。因此商號和商標就不可能像傳統的實體物那樣可以被佔有者進行有形的控制或佔有,他們很容易逸出創造者的手而為他人利用。因此,在智慧財產權之間很容易發生權利衝突的情況。

(五)管理體制不合理

在我國,商號註冊實行的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級登記制,權利人在所登記的區域內行使商號權,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無須檢查該企業名稱中的商號是否與其他商事主體的商標相近或相同,這必然會導致相關企業申請註冊商號的肆無忌憚。我國對於商標註冊實行的是全國統一註冊形式,國家商標局是唯一有權授予商標權的機構,同時國家商標局也並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將他人的商號作為註冊商標。由此可見,我國在商號管理體系對於商標不予保護,在商標管理體系對於商號也不予保護,這樣必然會導致衝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