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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與商標衝突的成因及其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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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市場競爭不斷擴大,很多企業為了快速獲取利益的同時來擴大自己影響力。從而在商號與商標上進行混淆,導致商號與商標衝突,以致於造成市場經濟的混亂,解決這種衝突成為了現代市場經濟的重大課題。下文將關於商號與商標衝突的原因進行解釋,並且通過案例來提出解決商號與商標衝突案件的方法。

商號與商標衝突的成因及其解決方法

一 衝突的成因

商號是企業的名字,而商標則是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字。商號和商標的共同作用,都在於為客戶提供識別標記,引導消費者的選擇,擴大自己的市場優勢,為企業管理和經營服務。商號和商標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越來越重要。商號與商標領域的競爭日趨白熱化,商號與商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產品,表現出自己獨立的價值。

商號與商標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於"名字裡包含了產品的承諾",消費者通過商標或商號認識企業。企業通過商號與商標向消費者傳達資訊。商號與商標是架立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樑。沒有商號與商標,消費者便難以區別市場上繁多的商品及服務,難以建立消費信賴。但是,商號與商標這兩種權利之間卻存在一定的衝突。

我國有關商號與商標法律的衝突與漏洞在此產生。在我國現行的立法下,商標和商號分別保護,在商號領域對商標不予保護,在商標領域則對商號不予保護。但法律上的分離並不是現實中的分離,商號與商標在現實中往往是相互交叉與包容的。這樣,商號與商標兩權衝突的問題就出現了。商號權與商標權的衝突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註冊在先商標被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進行了登記。

2、登記在先的企業名稱的一部分被作為商標註冊。

商號權與商標權的衝突使企業面臨這樣的風險:由於不能阻止其他企業以其商標登記為企業名稱或以其商號註冊為商標,因此,其經營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業的風險卻由自己承擔。

二、衝突解決方法

正是商號分散的註冊體制破壞了商號的全國唯一性,使其區別功能受到了極大的影響,也造成了商標和商號衝突的根源。商號與商標的衝突從主觀上看分為兩種:一是惡意的,二是善意的。大家都喜歡用同一個吉祥的詞彙,一家公司用做商號,另一家申請了商標,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地存在,如果是善意的無論是將商標登記為商號,還是將他人商號註冊為商標,只要證明自己是正當的註冊,並沒有惡意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意圖,在法律上可以說是無可奈何的。

商標與商號作為同根兄弟本來就不應該被分開,現在的體制卻造成兄弟的不和。要解決這個問題,法學專家們已經有多年的探討。本人認為其實很簡單,商標為什麼不會在同一類商標出現相同的商標,是因為由商標局進行了統一的檢索,這個檢索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保證這個商標在一個類別上的唯一性。商號被惡意使用,主要問題是不能保證全國的唯一性,那麼只要將商號和商標一樣進行全國統一檢索就行了。現在很多省的所有企業的工商基本資料是可以通過網路公開檢索的,只要將各個省的資料統一放進資料庫內,這樣全國可以實現統一檢索了,就能保證商號在全國的唯一性,剩下就是將工商登記的商號和商標局的商標名稱統一檢索的問題,這個在技術上沒有任何的問題。其實商標局和工商局本來就是一個單位,商標局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總局下屬部門,又不存在各利益單位的關係協調問題,那麼工商局只要將商標的資料和工商註冊的商號這兩個資料庫放到一起檢索這個問題就解決了,其實就這麼簡單。不過這是民間看法,僅僅表達個人觀點。

1、惡意將他人商號註冊為商標的解決

煙臺龍茂製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茂製鞋)是1988年批准註冊的合資企業,1991年註冊了“沃利斯”商標,經過十餘年的經營推廣,產品銷售遍佈山東省及全國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獲得了多項榮譽稱號。煙臺芝罘盛龍皮鞋廠(下稱盛龍皮鞋)成立於1995年,該公司於1996年以“龍茂”的申請商標並獲得註冊。2001年6月,盛龍皮鞋對“龍茂”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龍茂製鞋對盛龍皮鞋註冊的“龍茂”商標所提撤銷理由成立,該註冊商標予以撤銷。盛龍皮鞋對此裁定不服,向北京市法院起訴。經過市中級法院一審、市高階法院終審,一致認為:龍茂製鞋的龍茂“字號由於其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時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特別在山東省已成為相關公眾熟知的字號;消費者在市場上看到冠以”龍茂“商標的皮鞋很容易聯想到該品牌的鞋與龍茂製鞋之間存在某種聯絡,甚至誤認就是龍茂製鞋生產或者經銷的,從而導致誤認誤購,損害龍茂製鞋的利益,因此,爭議商標侵害了龍茂製鞋現有的企業字號權,已構成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行為。本案終審結果是盛龍皮鞋註冊的”龍茂“商標被撤銷。

如果自己的商號被他人註冊為商標,根據不同過程有多種解決方式。如果該商標還在申請過程中,商號所有人可以在初步公告期間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如果該商標已經獲得註冊,在五年內可以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爭議。自己的商號被他人惡意註冊為商標,法律上給予的救濟途徑很多,一般都可以獲得解決,所以應當積極維護自己的商號權。

2、商標與商號善意衝突的解決

原告劉××訴稱:我於1996年開始經營濟南市中老鄉村餐館,並於1998年獲得“老鄉村”服務商標。被告設立的老鄉村酒店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給原告的經營帶來嚴重影響,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被告辯稱:我公司下屬的老鄉村酒店,於1997年7月10日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我公司註冊時,原告的商標權根本不存在。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1997年申請註冊“老鄉村”服務商標,1998年獲得商標權,被告老鄉村酒店於1997年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經營範圍為餐飲、菸酒零售。法院認為:原告申請註冊的“老鄉村”服務商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為1998年10月7日,而被告設立的老鄉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僅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老鄉村”字號。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欠當,與法律、相關政策規定的精神相悖,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劉××的訴訟請求。

這個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權利衝突案件涉及到對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原告擁有商標權,被告也是合法登記的商號,被告註冊這個商號明顯沒有故意傍原告商標的意思,因為被告登記之時比原告取得商標權要早,這種情況實際上是非常的多,因為詞彙是有限的,而進一步細化到某個具體的行業,大家喜歡的詞彙就更少,但是偌大的中國同一個行業的企業數量巨大,在商號的使用上難免會有相同,如果大家距離遙遠,市場不構成衝突,可以相安無事,象“老鄉村”經營的是餐飲業同處一城,自然水火不容。但是在這個商標與商號衝突的案例中,法院並沒有支援原告,也就是商標權對於善意註冊的商號無權禁止使用。

法律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關係,在保護特定權利的同時,應當尊重和保護他人在先的各種民事權利,所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在本案中“老鄉村”字號的註冊早於“老鄉村”商標權的取得,“老鄉村”商號權相對於涉案的“老鄉村”商標權來說,應當是在先權利。因此,被上訴人合法的商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其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號。而且被上訴人又不存在突出使用字號、隨便簡化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等不正當使用行為,因此,判定被上訴人不構成商標侵權。

3、將國外馳名商標登記為商號的解決

糾纏兩年多的美國星巴克(Starbucks)訴上海星巴克侵權案件基本塵埃落定。2005年最後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美國Starbucks的服務類‘STAR-BUCKS'及'星巴克'為馳名商標,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星巴克)構成對美國Star-bucks的侵權,需賠償美方50萬元人民幣,並更改企業名稱。上海星巴克為滬上一家民營企業,1999年10月註冊,並在2000年1月開出第一家門店,之後美國Starbucks打入上海,由於中文'星巴克'已經被註冊,只以'Starbucks'英文品牌出現,2003年年底,美國Star-bucks狀告上海星巴克商標侵權。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判決認為,美國Starbucks的服務類'STAR-BUCKS'以及'星巴克'為馳名商標,美國Star-bucks對'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上海星巴克將'星巴克'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並在其分支機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企業名稱中使用的行為,侵犯了美國Starbucks享有的服務類'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馳名商標專用權,構成對美國Starbucks的不正當競爭。判決書要求上海星巴克停止侵犯美國Starbucks享有的'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馳名商標專用權,並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同時賠償原告美國Starbucks50萬元人民幣。

這個案子讓人好生奇怪,和上面的案子一樣,也是商號登記在先,為什麼上個案子被駁回,而這個案子不但要更改名稱還要賠償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星巴克”是馳名商標,儘管進入中國比上海的“星巴克”成立時間晚,但是“星巴克”早已經是世界馳名商標,上海“星巴克”的行為屬於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故而敗訴。

對於解決方法進行了詳細的案例解說,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瞭解商號與商標的解決途徑,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防止自身利益貝他人損害。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不瞭解,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來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