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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著作權和商標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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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此處的合法權利包含了著作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此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
同時,《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情況,而商標的專有權具有獨佔性,其他人要使用是必須經商標權人許可的。
相對於商標權,著作權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權人認為商標權人的註冊商標是從其作品直接或間接而來,並未經其許可,著作權人就可以要求商標權人停止使用該商標。因此,如果通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取得商標註冊,商標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註冊商標。

如何處理著作權和商標權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