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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商號權衝突協調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市場參加者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二)保護在先原則,當在先權利遭到在後權利的侵犯時,應當恢復在先權利的原有狀態或對在先權利人進行補償。(三)禁止混淆原則,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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