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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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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從國外看,民訴制度關於一審案件的管轄大致有兩種型別:一種是將所有一審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受理,上級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案件,如法國、俄羅斯、聯邦法院等均屬此種類型。這種型別實際上不存在級別管轄問題。另一種是將一審案件交給基層法院和其上一級法院審理,通過級別管轄在這兩級法院之間確定各自的分工和許可權,如匈牙利等屬第二種型別。這種型別僅在兩級法院之間對受理一審案件的許可權作出分工,因而級別管轄問題相對來說較為簡單。我國法院有四級,並且每一級都受理一審案件,因此需要運用級別管轄對四級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許可權進行分工。相對比較而言,我國的級別管轄比其他國家涉及的面寬,也更為複雜。

專利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有哪些

級別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 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

級別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 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們法院有深圳、珠海、汕頭、廈門、佛山、泉州、寧波、溫州、金華、蘇州、青島、煙臺、濰坊、大連、景德鎮、葫蘆島、南通,綿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六條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製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專利糾紛在社會實踐中每天都在發生,因為侵犯專利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卻沒有必要去創造,這是勞動少回報高的“好事”。因此,人們不惜破壞他人權益,實施侵權行為,對肇事者應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