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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管轄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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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專利糾紛管轄法院有哪些

侵權行為地包括:

(1)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3)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4)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5)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權受理;

(6)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法院有權受理。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法院有權受理。

2、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專利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1、侵害的物件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