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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利糾紛案件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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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解決

技術專利糾紛案件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協商解決是指發專利侵權案件以後,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磋商,以達成解決爭議辦法的處理方式。協商解決的好處是可以及時解決糾紛,不履行繁瑣的法律程式即可儘快達成賠償協議,同時當事人又不至於因為糾紛傷了和氣,是一種雙贏的處理方式,如果能夠通過協商解決的,當事人儘量通過協商解決。

(二)行政處理

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對侵權行為進行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專利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訴訟

被侵權人認為他人侵犯其專利權,不願協商解決或者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侵權人為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關於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於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級別管理,專利權屬糾紛案件,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被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技術專利的問題上發生糾紛的案件,最簡單最快的解決辦法就是雙方的當事人能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打算通過訴訟的方式處理的,就要做好耗時耗力的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