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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專利糾紛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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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在十五日期滿後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當事人之間不能或者不願意調解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專利權審查,批准的程式,當事人請求中止有關程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具管理專利工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的檔案副本。在管理專利工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遞交書面的請求恢復程式的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請求書應附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自當事人請求中止審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糾紛未結果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延長中止,沒有請求延長的,有關程式自行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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