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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複審駁回流程具體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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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流程如下:

專利複審駁回流程具體如何規定?

1、申請人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請求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通知書作出答覆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檔案;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複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專利申請檔案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2、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複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複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複審請求人。

3、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複審決定;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檔案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式。

4、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複審請求。如果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複審請求的,複審程式終止。

5、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複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綜上所述,專利申請被駁回的申請複審,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複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