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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數額以什麼方式來進行確定?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1.43W)

一、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數額以什麼方式來進行確定?

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數額以什麼方式來進行確定?

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標準的確定方式是:

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在採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準。

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一致。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

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為之後的損害賠償範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特點

智慧財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併成為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一。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鮮明特點:一是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面臨挑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在不斷擴大。如在專利領域中,美國已對含有計算機程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網路上的經營模式等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開發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扼制。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保護的範圍,已成為一個緊迫而重大的研究課題。世界銀行在1998年年底釋出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日益強化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立法,面臨著擴大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智慧財產權差距的危險。”二是某些已開發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提出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專利”,即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它國家承認其審查結果。所謂“世界專利”,實質上是世界各國的專利審查工作,由美、日、歐等少數幾個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來進行。三是智慧財產權已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範圍。智慧財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並重,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並且將貨物貿易的規則、爭端解決機制引入智慧財產權領域。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定,世貿組織任何成員將因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遭到貿易方面的交叉報復。智慧財產權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前沿陣地,隨著關稅的逐步減讓直至取消,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將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已開發國家,紛紛調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紀的智慧財產權戰略,並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總體戰略之中。

綜合上面所說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專門是用來保護作品擁有者的,如果自己的產權被他人侵犯,那麼是有理由讓其賠償自己的所有損失,而對於賠償的標準一般是可以按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者的權益不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