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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賠償數額是怎麼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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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賠償數額是怎麼確定的?

商標侵權賠償數額是怎麼確定的?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有以下幾種確定方式:

(1)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2)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協議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4)法定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應當注意的是,前述幾種種賠償額計算方式中,前兩種方式是基本方式,由權利人選擇這兩種方式之一,人民法院應根據權利人選擇的方法計算賠償數額。在前兩種方式難以適用的情況下,如果對當事人之間就這兩種方法以外的方法計算本案賠償額達成一致,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准許。在侵權獲利和被侵權的損失均難以確定,且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能適用法定賠償。

《商標法》第56條關於賠償額的規定是商標法2001年修改時增加的內容,毫無疑問適用於2001年12月1日(商標法修改決定生效之日)以後發生的侵權行為。但是,在2001年12月1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但法院在2001年12月1日尚未作出判決的,是否適用本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於該決定施行時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參照修改後《商標法》第56條的規定確定侵權賠償額或者免除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侵權賠償額的確定包括以上幾種方式,希望幫助您進一步瞭解商標侵權賠償額的相關事宜。需要注意,由於侵權獲利和被侵權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可以上訴至法院,申請法定賠償額。上訴過程中,需要更多幫助的,可以通過我們本站找專業的律師為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