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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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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是明確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並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懲罰性賠償是指在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人已實施該行為,或對該行為有重大過失時,在補償性賠償或名義上的賠償之外,為懲罰該賠償交付方的惡劣行為並阻遏其與相似者在將來實施類似行為而給予的賠償。

為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建設,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懲處力度。

二、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是什麼?

1、關於違法性問題。至少在智慧財產權侵權領域,違法性這個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關於損害事實(結果)問題。智慧財產權侵權構成中,損害事實(結果)已經不再是必需的構成要件,這也是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不同點之一。

3、關於因果關係。這是一般民事侵權理論中,民事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但由於有些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並不要求有損害後果,因此只有對造成損害後果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需要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因果關係的認定才有意義。

4、關於主觀要件。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並不是以主觀過錯為必備要件。我國的確立了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從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為人是無過錯的,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只不過其承擔的侵權責任要比有過錯的輕,有過錯的行為人除承擔停止侵權、銷燬侵權產品、消除影響等的侵權責任外往往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於智慧財產權在進行處理的時候,需要明確其侵權的性質型別。比如說智慧財產權當中規定的存在懲罰性的賠償,相對來說懲罰非常嚴重,而且懲罰性賠償上限是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