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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如何界定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3.06W)

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標準: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在採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準。
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
其次,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