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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賠償數額怎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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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確定賠償數額時,首先會考慮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很難對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舉證,存在著舉證難的現實情況。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便需進一步考慮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商標侵權賠償數額怎樣確定?

而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完全是侵權人掌握的,在實踐中權利人很難提供證據證明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情況,且侵權人往往也不會提供侵權相關的賬簿、資料等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在此情況下,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標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