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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智慧財產權賠償責任的賠償原則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81W)
侵害智慧財產權賠償責任的賠償原則
律師解析: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
2、法定標準賠償,鑑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物件的特殊性,其損害事實、後果的不易確定性,不少國家的智慧財產權立法規定了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
即規定實施某種侵權行為,應當賠償的數額多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複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裝置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